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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住宅區適用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之認定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2-06-21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11300779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6-2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72號

臺北市住宅區適用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之認定方式

主旨:有關本市住宅區適用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之認定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0日璞永發字第1110046號函(稿)辦理。
二、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前開規定所稱「臨接道路面寬」,以建築基地臨接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道路面寬認定。如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道路時,參酌「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編號8702號案例意旨,其基地境界線之垂直線可交於前開道路部分,視同臨接前開道路,據以檢討面寬(詳附圖)。
四、本府88年11月4日府都二字第8807108800號函釋及本府都市發展局91年7月16日北市都二字第09131635500號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悉。